日期:2015-03-18 10:04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和规范电动乘用车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国关境内投资新建独立法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以下简称新建企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纯电动乘用车,包括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增程式)乘用车。其中,纯电动和串联式混合动力汽车分别指国家标准GB/T19596-2004《电动汽车术语》中第3.1.1.1.1款和第3.1.1.1.2.1款所定义的车辆。乘用车包含轿车和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