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3-18 10:04
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