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建纯电动车生产企业投资项目准入规定
日期:2015-03-18 10:04
动力的汽车产品。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  

第六条新建企业的投资主体应当按照《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向核准机关提供投资项目申请企业的企业概况、基础能力、试制样车说明及证明材料(见附件一)。  

第七条新建企业投资主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中国关境内注册,具备与项目投资相适应的自有资金规模和融资能力。 

(二)有3年以上纯电动乘用车的研发基础,具有专业研发团队和整车正向研发能力,掌握整车控制系统、动力电池系统、整车集成和整车轻量化方面的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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