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08 15:33
地供应条件中明确新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和城市公共停车场的充电设施配建要求,新建办公楼、商场、酒店等公共建筑类项目和城市公共停车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停车位总数2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新建住宅小区原则上应按不低于小区停车位总数10%的比例配建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各市要鼓励建设集停车和充电功能于一体的立体化停车场,并结合实际需求和场地建设条件,逐步推进已建和在建的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城市公共停车场以及住宅小区增建充电桩。将充电设施纳入高速公路配套设施建设等要求,新建高速公路服务区和有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