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16 16:24
符合本细则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条件,市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在纯电动出租车首个5年经营年限届满前30日内作出延期决定。
第十三条 配比、奖励以及延长经营期限的纯电动出租车指标在经营期限内不得转让、设定担保或者利用该指标进行投融资。
第三章 纯电动出租车营运管理与补贴
第十四条 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为纯电动出租车,其营运区域、更新(退出)年限、营运管理等与市交通主管部门授予出租车经营企业的红色出租车营运牌照或者绿色出租车经营权所配置的燃油出租车一致。红色燃油出租车更新置换的纯电动出租车为蓝色纯电动出租车,可在全市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