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暂行办法
日期:2015-04-23 14:47
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积极采用国际先进标准,支持有条件的新能源汽车企业积极参与各类国家、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制订。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2014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老三区外其他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执行,地方财政补助由属地财政自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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