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27 14:24
公里产品质量保证(以先到的为准)。
第十四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应建立完整的电池回收体系,对废旧电池进行完全回收。电动汽车生产企业与电池生产企业建立联盟,由电池生产企业对旧电池妥善处理,杜绝环境二次污染。
第六章 证照、上路管理
第十五条 电动汽车参照机动车管理。在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未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之前,电动汽车上牌实行人工登记管理(具体办法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商电动汽车生产企业制定)。经具有检验检测资质的技术机构检测,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并获得检验合格证的电动汽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