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3:36
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GB/T28382-2012);
(四)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工商等有关部门、单位执行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第六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产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财政部、科技部、工信部、发改委等四部门《关于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奖励的通知》(财建〔2014〕692号)中《充电设施标准目录》的15条标准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定;
(二)具有按规定需要提供的生产许可证、3C认证、高压型式试验报告等;
(三)符合公安、交通、经信、质监、消防、环保、安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