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3:36
价格销售已经确认的新能源汽车,在车辆完成本市注册登记后,汽车生产销售企业据实申请补助资金。享受补助的新能源汽车3年内不得转移登记到本市以外。
第十五条2014年至2015年购车补助标准,市级补助标准原则上在不高于汽车生产基地所在地区财政补助标准的前提下,按照国家和市1:1的比例实施,并且补助总额(国家、省、市补助之和)不超过车辆核定销售价格的最高比例(公交车、出租车、纯电动专用车60%,其它客车50%、乘用车50%)。
中心城区补助资金由市、区(含市属开发区)各承担50%,县级补助资金由县级财政自行筹集。对各县(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