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3:36
法附件1至附件7所列内容(包括附件5、附件6电子版)报送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
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在每年单月前10个工作日内办理有关财政补助资金申请工作。
第十八条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各县市区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报材料,组织复审,复审结果进行网上公示。公示7日无异议后,按照资金筹集渠道,经同级财政部门拨付到补助申领单位。
第十九条汽车生产销售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