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3:36
业执照、车辆买卖合同、车辆销售发票、交强险保单、机动车登记证书和行驶证复印件,保证3年内不转移登记到潍坊市以外的承诺;
(五)附件3、附件5、附件7所列内容;
(六)对申请补助资金上报材料真实性承诺。
第二十条新能源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申领财政补助资金,应当向申领补助的当地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机构提供以下材料并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一)充换电运营企业组织机构代码证、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二)财政补助资金书面申请书(附件2),充换电设备发票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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