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4-30 13:36
的纯电动、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充换电设施是指符合国家和行业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充换电站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
第二章企业及产品基本要求
第四条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及其在本市注册或委托经营的新能源汽车销售企业(以下简称汽车生产销售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企业应当纳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二)生产企业具备一定的产品研发、试验验证和生产能力,建立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回收体系,承诺对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