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7 15:53
5月4日,厦门市经信局和财政局联合出台《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办法》,办法规定享受地方财政补贴的新能源汽车所有权3年内不得向厦门市外用户转移。 厦门市新能源汽车购车补贴按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 另外,厦门市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以下是通知全文
厦门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新能源汽车推广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