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7 15:53
(四)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项目专项审计报告。
第十四条 购车补贴资金按季拨付,年度清算。我市新能源汽车生产企业或汽车销售机构按扣除中央、本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销售,待所销售的新能源汽车在我市上牌后,于每年4月15日、7月15日和10月15日前将上一季度的新能源汽车销售情况及本办法第十二条要求的材料报送市经信局、市财政局,并于次年3月31日前,提交上年度补贴资金清算报告及相关信息。在2015年最后一季度销售并开具发票的新能源汽车,必须在次年3月31日前办理上牌手续,并申请购车补贴。
第十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对新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