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7 15:53
第七条 我市大中型新能源客车生产企业按扣除中央、市配套补贴资金后的价格向我市用户销售,市财政将地方补贴直接拨付汽车生产企业。对在我市销售并上牌的新能源汽车(大中型客车除外),在我市没有汽车生产企业的,必须在厦注册登记一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汽车销售机构统一申请,市财政局将地方补贴拨付到汽车销售机构。消费者按照新能源汽车的销售价格扣除中央及我市补助后的价款支付。
第八条 充电设施的补贴对象为公共充电设施的投资建设单位。
第九条 对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单位新建的公共充电设施,市财政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20%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