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5-07 15:53
予补贴。对新建的公交专用充电设施,按充电桩设备投资额的40%给予补贴。
第十条 本市新能源汽车的购车地方财政补贴按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4〕11号)及《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规定的国家同期补贴标准1:1的比例确定补贴标准,国家和地方补贴总额不得超过汽车销售价格的80%。地方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统筹安排。
新能源汽车中央补贴资金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三章 申请条件及程序
第十一条 申请我市购车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