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4 09:41
个人自用充电设施;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的专属停车位建设,为营运车辆、专用车辆、员工车辆、公务用车等提供的充电设 施;以及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商业配建停车场、加油加气站等建设面向社会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更为关键,《暂行办法》明确提出了新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应按不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而新建的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应按不 少于规划停车位数18%的比例预留充电桩建设条件。不过,已建、在建的住宅小区、社会停车场和商务、商场、酒店等商业服务业设施,则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