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7 14:30
04年第66号公告),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经信委备案。
第二十三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商品商标和本企业名称、商品产地。
第二十四条 生产企业销售低速四轮电动车时,应随车发放低速四轮电动车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二十五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