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7 1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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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的C3及以上驾驶证资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允许在我市一级及以下公路行驶,行驶时走机动车道并靠右侧行驶。
第三十三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销售时须参照机动车向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购买保险。
第三十四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参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报废程序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低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