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个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 可上“川T”牌照
日期:2015-07-07 14:30
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向市经信委备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电动车生产的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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