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7 14:30
外,应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标准。
第三章 备案管理
第十条 市经信委统一管理全市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的备案工作。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四轮电动车,其生产企业必须按规定向市经信委备案。
第十一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备案管理。
第十二条 从事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的企业应当具备以下条件,向市经信委备案。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
(二)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三)具备电动车生产的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