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07 14:30
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四)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五)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第十四条 市经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为通过;反之,为不通过。
第十五条 通过生产备案条件要求的企业申请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经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备案的企业产品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型式试验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