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第一个低速电动车管理办法出台 可上“川T”牌照
日期:2015-07-07 14:30
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考核,经考核达到备案条件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条 市经信委根据低速四轮电动车管理需要,对企业及产品生产一致性保证情况进行定期复核,对生产条件不符合要求、产品一致性无保证、转让生产资质、弄虚作假等违规企业及产品,从《目录》中撤销。

第四章 产品检测


第二十一条 企业生产的低速四轮电动车产品需经检验,达到国家有关标准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后,方可申请产品备案和出厂销售。

第五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二十二条 低速四轮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20
9/21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9 00: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