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07-17 15:40
配建停车场应充分预留汽车充电设施。规模达100车位以上的经营性停车场、新建社会停车场、大型商业区停车场、综合交通枢纽等,按照不低于车位10%的比例配建纯电动汽车充电桩和专用车位。南京市新建居住小区的停车设施建设中,应为每个车位预留充电桩的建设条件。
在公交保养场、首末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建设公交车、出租汽车专用充换电设施。其中公交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1,出租汽车充电桩与车位数比例不得少于1∶2。
新建建筑应设置公共自行车点
这次的车位标准还为公共自行车的发展提出了场地配备要求。具体规定:新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