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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型停车场要设10%的电动汽车泊位
日期:
2015-07-17 15:40
建筑应在自身用地范围内落实公共自行车服务点场地。建筑配设的公共自行车场地应使用方便并满足对外开放条件。新建建筑公共自行车配置规模及位置根据相关专项规划予以确定,在方案审批中予以落实。并由地块所在建设单位负责与项目同步建设。
在用地范围内设置公共自行车网点的建设工程,可按公共自行车与配建非机动车1∶3的比例折减非机动车配建数量,且不应超过配建要求总量的30%。公共自行车网点应设置于地面,对外开放使用,单点规模不宜小于15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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