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许昌市解禁低速电动车
日期:2015-08-14 16:15


第三十一条 电动汽车的报废参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商务部、发改委、公安部、环境保护部令2012年第12号)执行。  

第三十二条 电动汽车生产企业要不断完善生产、检测设备,保证产品质量,提高自主创新能力,不断优化产品结构,以适应市场和客户的需求,并为本市充电桩、充电站等配套设施建设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撑和服务。

第三十三条 在国家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和标准前,电动汽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省有相关政策和标准出台后,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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