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27 13:47
5〕28号第十三条所规定的技术参数要求,并参照GB/T28382-2012《纯电动乘用车技术条件》完成车辆正面及侧面碰撞试验、符合安全要求,严格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强制性标准;
3.在我市低速四轮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实施期间销售的纯电动乘用车。
第三条由许昌市政府设立购买电动汽车财政补贴专项资金1000万元。
第四条电动汽车财政补贴工作由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设在许昌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实施,具体负责购买电动汽车补贴资金的申报、审核、发放及备案等,市财政局对补贴工作进行全程监督。
第五条享受电动汽车财政补贴的对象为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