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0-27 13:47
交的申请手续进行审查确认后,发放财政补贴。
第九条许昌市电动汽车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购车者的《购买电动汽车补贴申请表》、身份证复印件、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复印件、电动汽车牌照号、车辆保单等资料进行分类归档,以备存查。
第十条电动汽车补贴资金严格按照专项资金管理。对截留、挪用购车补贴资金者,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对骗取、套取购车补贴资金者,除追缴补贴资金外,还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