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5-11-13 14:07
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第十一条 城市公交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如实填报有关报表,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城市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
对虚报瞒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数量和推广应用比重、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部门和管理人员,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十二条 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