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委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日期:2015-11-13 14:07
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10%、15%、20%、25%和30%。

计算新增及更换比重时,以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全部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基数(分母),考核年度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不包括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车辆数作为分子,计算结果按四舍五入后取整。

第七条 纳入新增及更换比重计算和申请运营补助资金的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新增及更换的新能源公交车上牌时间应在考核年度内。

(二)车辆应符合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相关标准,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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