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电动汽车推广应用获财政支持 1:1配套补贴
日期:2016-06-02 14:04
责受理推广应用补贴资金申报材料,对材料的完整性、合规性、有效性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防止虚报冒领,并于每季度后次月20日前将资金清算意见报省科技厅,对不符合申请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条件的企业、产品,要及时告知申请企业。
第十五条 省科技厅对省新能源汽车推广中心提出的初审意见进行复核,对符合补贴条件的,于10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提出推广应用补贴资金清算文件。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根据省科技厅报送的清算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下达给电动汽车生产企业,省外生产企业通过授权销售机构拨付。
第十七条 由政府批量采
10/2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9 23: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