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6-03 10:48
补贴。为加强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动汽车,是指纳入国家《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且在本省销售和公安车管部门登记注册的纯电动汽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补贴资金是指按照同期国家推广应用补助资金1:1配套的省级补贴资金。
第四条 补贴资金的申报、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规范、高效的原则,依法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章 部门管理职责
第五条 电动汽车推广应用省级补贴资金管理工作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