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发布《电动客车安全技术条件》(征求意见稿)意见
日期:2016-06-12 09:50
电电流限制值的能力,当电压或电流超过电池所允许的限制值时,需停止直流侧输出;当不能获得电压和电流限制值时应停止直流侧输出。
A.3.3 充电系统应具备防反充保护功能,避免向电池反向充电。
A.3.4 充电系统应具备输入输出短路、过压、欠压、过流、过热、对地短路等相应的报警和保护功能。
A.3.5 充电系统在考虑合理的线路压降的情况下,直流侧输出电压和电池管理系统监测电压差达到30V时应停止充电并报警。
A.3.6 充电接口应具备锁止机构,如无锁止机构则必须满足充电接口断开后,1S内充电设备电压回落到60V以内。
A.4 控制安全
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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