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建住宅停车场须预留充电设施
日期:2016-07-02 08:05
共充电设施为辅助,以独立占地的城市快充站、换电站和高速公路服务区配建的城际快充站为补充,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为支撑,加快建设适度超前、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和配电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在已建住宅停车场、停车库配建充电基础设施。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建设充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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