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新建住宅停车场须预留充电设施
日期:2016-07-02 08:05
设施的,不需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公用充电设施运营场地如为租赁场地,租期不得少于3年,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3年,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向用户收取电费、充电服务费两项费用。

3/4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  刷新 |  WAP首页 |  网页版  | 登录
04/28 0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