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20 09:27
第二十六条 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加强充电设施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新建、改扩建充电设施项目用地保障。
第二十八条 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进党政机关及其他公共机构办公场所内充电设施建设工作。
第二十九条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电动汽车充电设施建设的协调推进工作,建立相关工作机制,为充电设施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三十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和运营服务体系,支持充电设施规范有序建设和安全运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督查机制,发改(能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