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08-20 09:27
或单位(员工)车辆专用充电设施。
3、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内独立地块、社会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公共道路停车位、加油(气)站、高速公路服务区、机场等区域建设的面向社会车辆的公用充电设施。
4、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电站。指不与公共停车场、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等合并建设的,独立占地且符合用地规划的充电基础设施。一个集中式充电站不少于3个充电桩,桩间距不大于10米。
第三条 以满足需要、节约资源、适度超前为原则,按照因地制宜、快慢互济、经济合理的要求,先易后难统筹推进实施。
第二章 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