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充电基础设施管理及运营暂行办法出台
日期:2016-08-20 09:27
充电设施更换所有权人或永久性废除的,应当由原所有权人在10个工作日内报审批部门和电网企业。
第三章 运营和服务
第十二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需满足以下准入资质:
(一)经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经营范围含有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运营;
(二)拥有5名以上新能源汽车充电相关领域的专职技术人员,原则上专职技术人员与运营充电桩数量比不小于1:20;
第十三条 充电设施运营单位运营条件:
(一)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具备准入基本资质后,向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提交备案登记表实行备案登记;
(二)省发改委(省能源局)每年第二季度、第四季度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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