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1 15:33
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的经营服务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相关定义】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四条【发展原则】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