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1 15:48
,将废旧动力蓄电池移交至回收服务网点或综合利用企业,不得交售其他单位或个人。
动力蓄电池维修更换机构、电池租赁等运营企业应在溯源信息系统中建立动力蓄电池编码与新能源汽车的动态联系。
第十二条[报废阶段要求]汽车生产企业应与回收拆解企业、综合利用企业合作、共享新能源汽车报废信息,回收服务网点应跟踪本区域内新能源汽车报废回收情况,通过回收和回购等方式将报废新能源汽车上拆卸下的废旧动力蓄电池,集中贮存并移交至综合利用企业。
新能源汽车报废及回收拆解,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报废机动车拆解环保标准或者技术规范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