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新能源汽车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6-12-01 15:48
和标识,应使用专用的器具包装以防有害物质渗漏和扩散。
第十五条[贮存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的贮存应按照《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9-2001)等标准及国家相关法规、政策要求。
第十六条[运输要求]托运及承运废旧动力蓄电池包装运输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废旧动力蓄电池危险程度,遵守国家相应法规、政策及标准,并可参照《锂原电池和蓄电池在运输中的安全要求》(GB 21966-2008)的要求。
三、综合利用
第十七条[综合利用原则要求]废旧动力蓄电池应开展多层次、多用途的合理利用,遵循先梯级利用后再生利用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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