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1 15:48
第二十七条[管理保障]工业和信息化部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废旧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相关制度规范,县级以上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有关部门积极引导和监督相关企业开展动力蓄电池回收利用。
第二十八条[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向有关部门投诉、举报。
五、罚则
第二十九条[汽车企业罚则]国内汽车生产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未达标的将暂停其《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中新产品申报;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新能源汽车进口商,由有关监督部门予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