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6 11:10
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10%、15%、20%、25%、30%;保山、德宏、普洱、昭通、文山、西双版纳等6个州、市新增或更新城市公交车中,新能源汽车比例5年应分别达到5%、10%、15%、20%、25%。怒江、迪庆、临沧等3个州、市结合当地充电基础设施情况自行确定。(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财政厅、工业和信息化委)
(十七)推动社会租赁车辆应用新能源汽车。支持各类社会资本开展新能源汽车运营服务,鼓励网约车、汽车租赁等新型业态采用新能源汽车,创新商业运营模式。(责任单位:省交通运输厅、科技厅、工业和信息化委、发展改革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