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6-12-06 11:10
)加强公共服务领域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办公场所,交通枢纽、超市、酒店、商务楼宇、旅游景区、学校、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乘(P+R)停车场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包括电力管线预埋和电力容量预留)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鼓励根据实际条件在满足规定的基础上增建充电基础设施。(责任单位:省能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厅、工业和信息化委,云南电网公司)
(八)完善用户居住地充电基础设施。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原则上100%建设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条件。鼓励有条件的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