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对进一步加强充电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征意见
日期:2017-03-11 08:14
的带有CMA或CNAS标识的标准符合型合格报告;属于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还应当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投资建设主体应当查验上述证书、报告,并存档备查。
(二)充电设施正式投入运营前,充电设施所有权人应当按照《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工程施工和竣工验收规范》(NB/T33004)等标准的规定,开展竣工验收,重点验收产品质量、施工质量、电气安全、计量系统、电能质量等指标,以及进行通信协议的一致性检测和调试。
二、加强规划建设管理
(一)规划管理。
1.在既有停车位、加油加气站、企业自有用地等增加安装充电设施(含框架式、集装箱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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