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7-04-12 10:38
设施发展专项规划。
(十八)简化建设审批。按照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减少充电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审批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各居住区、单位在既有停车位,个人在自有停车库、停车位安装自(专)用充电设施的,无需办理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建设城市公共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商业建筑物配建停车场、加油(气)站、机场时,无需为同步建设充电基础设施单独办理项目备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利用高速公路服务区、停车场、收费站建设公用充电基础设施,无需单独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