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21-04-06 16:51
有脚踏装置,不具备人力骑行的功能,认定爱玛牌TDR60Z-7(车架号为394021207028024)符合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标准,属机动车。
原审认为:
原审被告胡新雪驾车与柴学文相撞,造成柴学文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实清楚,责任认定明确,胡新雪应承担赔偿责任,因胡新雪系未成年人,故其法定监护人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审被告胡新雪驾驶的肇事车辆系原审被告无锡爱玛公司生产,该车辆合格证上标识执行国家标准GB17761-1999,为电动自行车。经葫芦岛机动车司法鉴定所认定,该车辆实际属于机动车,原审被告无锡爱玛公司没有按照国家标准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