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监局查出产品不合格,为什么没有企业召回?
日期:2021-06-17 14:27
民法典规定: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上述条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在我们熟知的汽车、家电、手机、食品、服饰等行业,都曾出现过因质量问题而召回某一款产品的事件,尤其以汽车最为常见,一旦发生召回情形,企业无疑要承担一笔巨大的费用,这对企业本就紧张的现金流无疑会造成巨大的冲击,但如果召回不及时或者不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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