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新能源汽车 青岛市按比例给予补助
日期:2014-08-19 14:52
混合动力(含增程式)客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纯电动乘用车、插电式混合动力(含增程式)乘用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1:1给予本市财政补助,且中央财政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用于邮政、物流、环卫等行业的纯电动专用车,按电池容量每千瓦时补助1000元,且每辆补助总额不超过中央财政补助最高标准的20%;燃料电池车每辆按中央财政补助标准的20%给予本市财政补助。另外,对符合条件且经市联席办核准备案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按公共充电桩设备投资额(不含土建工程及其他支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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