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7 10:49
期为3年,到期后可提出延期申请,审查通过可以延长有效期,每次延期不超过3年。
(二)纯电动乘用车产品所采用动力蓄电池单体和系统必须是符合准入条件的产品。
(三)监督管理
1、对新建企业承诺履行情况、售后服务保障情况、产品安全性和一致性等方面开展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
2、加强新建企业生产一致性监督管理。对企业生产未经许可或不符合标准的产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3、对新建企业实施退出机制。建立企业准入条件保持情况的抽查制度,对不能保持生产准入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