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1-27 10:49
发能力、试验检测能力以及对整车产品运行状态的监控能力。
(2)与产品结构、生产纲领相适应的车身成型、涂装、总装等整车生产工艺和装备,以及动力蓄电池系统集成等关键部件的生产能力和一致性保证能力。
(3)纯电动乘用车产品的销售及售后服务体系。
3、新建企业生产的产品必须使用自有品牌,产品水平不低于样车的技术要求。新建企业只能生产纯电动轿车和纯电动其他乘用车(包括增程式电动乘用车),不能生产任何以内燃机为驱动动力的汽车产品。
4、新建企业要有履行保障消费者权益等社会责任的承诺和措施,并提供担保企业和经公证的担保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