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2014-12-30 16:24
汽车登记证明,并将审核登记的存量二手小汽车汇总信息分别转至市公安交警部门、经贸信息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公证机构保存备查。
截至2014年12月29日18时的存量二手小汽车,经盘点登记,并由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向本市公证机构申请公证取得公证证明后,向市交通运输部门直接取得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
存量二手小汽车进行交易的,新车主须凭二手小汽车销售经营单位按本通告本条第二款规定所取得的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办理转移登记。原车主重新购置小汽车、小汽车过户、非本市小汽车转入本市的,须按规定申请取得本市小汽车指标证明文件。